清償債務(債)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司執-126070-2024123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070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梅雀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又確定之支付命令得為執行 名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 條、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又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持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96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 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吳梅雀聲請強制執行,然該支付命令因未合法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以109年度司促字第12968號處分書撤銷原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有該處分書附卷為憑,該支付命令亦因三個月內無法送達債務人而失其效力,足認該支付命令未確定而不得為執行名義。從而,聲請人持之聲請強制執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