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V-113-司執-127219-202410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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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2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送達代收人 李咨儀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劉澄華  住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一段323巷14            號1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及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台北市信義區及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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