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債)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YDV-113-司執-128312-202410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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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312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建瑜 住同上 債 務 人 楊協祥(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楊協祥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持執行名義,對債務人楊 協祥、賴玉花聲請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楊協祥已於113年6月5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料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就債務人楊協祥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