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YDV-113-司執-128808-202410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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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8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咨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范濟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 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惟當事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范濟善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 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死亡,有其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債權人於聲請時所列債務人既不存在,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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