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DV-113-司執-129234-202501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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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234號 債 權 人 張宇棠 住○○市○○區○○○街000號13樓 住高雄市鳳山區誠智里15鄰杭州西街13 8號13樓 送達代收人 陳螢螢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 201室 債 務 人 林家正 住○○市○○區○○路0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應代位債務人向管轄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 因債權人並未為之,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同年12月15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14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3年11月8日、同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