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3-司執-129747-202411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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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747號 債 權 人 周瑋倫 住○○市○○○路000號5樓之1 債 務 人 侯窓吉 住嘉義縣○○市○○里0鄰○○○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朴 子郵局之存款債權、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存款債權強制執行並查調債務人之勞保、健保投保單位及銀行存款資料,經查,就債權人聲請查調財產之部分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然就執行扣押金錢債權之第三人係設址嘉義市及臺北市信義區,均非在本院轄區,是揆諸首開規定,自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臺灣嘉義及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