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3-司執-129931-202411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93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05、207 、2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翔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何奕陞即何益陞即何彥宏即何振富 住○○市○○區○○街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金錢債權(如保險給付、解約金、紅利及保單價值準備金),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臺北市松山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