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YDV-113-司執-130598-202411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59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0號             11、12樓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玉婷              住同上 債 務 人 劉守財(已歿)     劉守榮  住○○市○○區○○○街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守財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而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劉守財已於聲請前 之104年11月24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又債務人劉守榮住所係在台中市,均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