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YDV-113-司執-131079-202411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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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07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廖挺崴即廖盛雙            住福建省連江縣○○鄉○○村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福建省連江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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