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V-113-司執-131102-202411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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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10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蔡進成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建鼎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 權及函查勞保郵政等資料,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自第三人處退保,薪資債權部份無從執行;另住所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