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V-113-司執-131500-202501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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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50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李祐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 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114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倘執行法院審查後認執行名義不備要件,而尚未有效成立,執行法院即不得據以強制執行。 二、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3年度促字第7639號支付命令(下稱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具狀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查,本院曾以債務人之戶籍址(即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為應受送達址,於113年7月2日交付郵務機構送達系爭支付命令予債務人,而於郵務機構人員送達時,未會晤債務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13年7月27日將系爭支付命令為寄存送達(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支付命令卷宗閱明無訛。 。然查,債務人於109年10月13日迄今均在臺北監獄執行中,則 系爭支付命令之送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故該送達程序應認並未適法,是應認系爭支付命令並未合法送達債務人致未確定;又系爭支付命令未能於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則系爭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且衡情已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故債權人自不得執此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從而,本件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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