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YDV-113-司執-131785-20241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78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債 務 人 陳苡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社子分行 之存款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士林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至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就法務部○○○○○○○○○保管款跟勞作 金債權部分,經本院查詢債務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債務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且於113年12月4日即自法務部○○○○○○○○○移送他監執行,尚難認債務人於法務部○○○○○○○○○有何債權得執行,是此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