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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2
案號
TYDV-113-司執-131965-202411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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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965號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偉勝 住○○市○○區○○○街00號5樓 債 務 人 黃信翔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2 樓 債 務 人 邱采葳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等之勞保及健保資料,惟查債務 人等住所址係新北市五股區,有卷債務人等戶役政資料乙紙在卷可憑,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