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債)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YDV-113-司執-132343-202411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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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34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筠捷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黃炎煦 住屏東縣○○鄉○○村0鄰○○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僅請求本院換發債權憑證,故尚無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適用。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乙紙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