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V-113-司執-132598-202411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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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5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送達代收人 簡文琪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債 務 人 蕭淑憶  住台南市○市區○○街000巷0號7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台南市,有 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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