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YDV-113-司執-133573-202411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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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357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宗翰 住同上 債 務 人 張佳安即張美萩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蘆洲郵局、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之存款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北市蘆洲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