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30
案號
TYDV-113-司執-134625-202411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625號 債 權 人 洪文愉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 債 務 人 呂理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監獄執行中之保管金及勞作金 債權,惟查債務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其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號),非在本院轄區,並有債務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