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V-113-司執-135160-202411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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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16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蔣祐誠 住同上 債 務 人 曾文祥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7850號債 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法務部○○○○○○○有上開債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臺中市○○區○○路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中市南屯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