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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V-113-司執-135573-202411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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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57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國綸 住同上 債 務 人 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2樓 之13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信達(歿) 債 務 人 林美雯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除債務人陳信達因於執行聲請前 死亡由本院另予駁回外,債務人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債務人林美雯設籍於高雄市三民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