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YDV-113-司執-136304-20241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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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304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號8樓之3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住同上 債 務 人 艾絲莉即TALASTAS ASHLYN MULI 住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經查 第三人係在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