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V-113-司執-138304-202411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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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304號 債 權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侯佩伶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債 務 人 林秋玲即林秋榆 住○○市○○區○○路00巷0號 潘盈姍即潘素華 住○○市○○區○○○路000號 黃健輝(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林秋玲即林秋榆及潘盈姍即潘素 華之所得、財產清單及保險投保資料,並就對投保第三人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相關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經查係設籍於高雄市鳥松區、鳳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