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V-113-司執-138451-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451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家汝              住同上 債 務 人 克莉絲即PAJARILLO KRISTEL MAE DOMINGUEZ            住○○市○○區○○街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標的物即雇主所在地在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應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