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V-113-司執-138451-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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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451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家汝 住同上 債 務 人 克莉絲即PAJARILLO KRISTEL MAE DOMINGUEZ 住○○市○○區○○街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標的物即雇主所在地在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應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