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V-113-司執-138890-202411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890號 債 權 人 千貴企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0巷000弄0號2 樓 法定代理人 侯德貴 住○○市○○區○○街000巷000弄0號2 樓 送達代收人 鍾沁慧 住○○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 債 務 人 何重光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上列當 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及郵政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 台北市萬華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