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YDV-113-司執-139528-2024120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528號 債 權 人 鄭力綺  住○○市○○區○○○○街00號4樓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送            達地址)              債 務 人 丁玟文  住○○市○○區○○○街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標的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 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案外人白心瑜對桃園大業郵局之存款債權。 雖債權人以前開帳戶為借款時款項匯入之帳戶,惟該帳戶形式外觀確為第三人所有,依上開說明,系爭動產非債務人所有。債權人對該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附表:白心瑜對桃園大業郵局之存款債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