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V-113-司執-139724-202411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7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湘蓉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債 務 人 黃子傑 住○○市○○區○○里0鄰○○街000 巷00號四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 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南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