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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V-113-司執-139729-20241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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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729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芳靜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祥瑋即李仁文            住○○市○區○○路000號8樓5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及郵局資料。然債 權人既未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屬執行標的不明之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即應以債務人之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債務人乃設址於嘉義,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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