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V-113-司執-140426-202411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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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42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朱淑娟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威德工程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0○0號10樓 兼法定代理人 邱宇婕即邱巧玲            住澎湖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五樓  王阿琴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澎湖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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