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V-113-司執-140426-202411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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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42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朱淑娟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威德工程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0○0號10樓 兼法定代理人 邱宇婕即邱巧玲 住澎湖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五樓 王阿琴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澎湖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