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V-113-司執-140603-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603號 債 權 人 魏均達 住○○市○○區○○路00000號 債 務 人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住同上 債 務 人 張發道 住○○市○○區○○街0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名下財產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 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標的物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標的物所在地均非本院管轄,有112年度財產所得清單乙份附卷可參,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