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V-113-司執-140603-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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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603號 債 權 人 魏均達  住○○市○○區○○路00000號    債 務 人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住同上 債 務 人 張發道  住○○市○○區○○街0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名下財產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 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標的物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標的物所在地均非本院管轄,有112年度財產所得清單乙份附卷可參,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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