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30

案號

TYDV-113-司執-140937-202411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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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93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鈺齊即王淨天即王玉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對已於113年6月3日死亡之債 務人王鈺齊即王淨天即王玉印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因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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