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圓互助會會款暨借款

日期

2024-12-14

案號

TYDV-113-司執-141450-202412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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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1450號 債 權 人 彭淑勤  住○○市○○區○○街000巷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邱翊庭              住○○市○○區○○○路0段0號15樓之             5                債 務 人 秦庠鈺  住○○市○○區○○街0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金圓互助會會款暨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位於宜蘭縣之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 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此觀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惟查, 其中位於宜蘭縣之不動產,係屬債務人受託之信託財產,依上揭規定,須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始得強制執行,是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5 日內補正本件債權符合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而得對於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該通知於113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應認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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