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V-113-司執-142326-20241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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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3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宗穆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徐家和  住桃園市桃園區龍岡里25鄰上海路161             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玉山銀行 營業部之存款債權及對第三人豐御車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然查債務人已自第三人豐御車業有限公司退保,已無薪資債權可執行,故本件剩餘標的僅餘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玉山銀行營業部之存款債權,又該第三人址設台北市松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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