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3-司執-142331-20241129-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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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33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芳雯 住同上 債 務 人 百成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莫慶隆(已歿) 債 務 人 高英瓈 住○○市○○區○○街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台北市松山 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