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V-113-司執-143655-20241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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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65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予銣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盧雲基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8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統一綜合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之股票股利及股金債權,經查前揭第三人址設台北市松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