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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30

案號

TYDV-113-司執-143829-202411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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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8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琬雯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林峰即林克平即吉克平            住桃園市中壢區後興路一段177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債權受償地 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屬本院轄區,則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所在地,本件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而無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條規定之適用,且本件並無前案執行紀錄,債權人所檢附之保險資料查詢結果表係於113年5月8日即前開原則生效前。本件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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