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YDV-113-司執-144192-2024120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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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1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代 理 人 謝籈楟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之3               債 務 人 三豐綜合建材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高金玉  住新竹縣○○鎮○○里00鄰○○00號   張富麗  住彰化縣○○鎮○○里0鄰○○路○段 000號    江福妹  住新竹縣○○鎮○○里00鄰○○00號  江鍾景妹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竹縣、彰化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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