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V-113-司執-144852-20241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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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85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奕均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蔡宜樺即蔡語霏即蔡易儒即蔡瑤珍即蔡佳琦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號24樓之9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 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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