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V-113-司執-145096-20241219-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509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             2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市○○區○○○路○段000號1、             2樓                          送達代收人 李宇薇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楊喬媜即楊嘉宜            住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一段140巷2之2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理由欄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 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