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V-113-司執-146031-20241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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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03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伯修 住○○市○○區○○○路○段00號3樓 債 務 人 羅榮彬 住○○市○○區○○路00號3樓 債 務 人 徐月娥 住桃園市觀音區忠愛路123巷9弄14之1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徐月娥之執行業務所得 債權,受償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