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V-113-司執-146031-20241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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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03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伯修  住○○市○○區○○○路○段00號3樓 債 務 人 羅榮彬  住○○市○○區○○路00號3樓    債 務 人 徐月娥  住桃園市觀音區忠愛路123巷9弄14之1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徐月娥之執行業務所得 債權,受償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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