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債)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V-113-司執-147832-20241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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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832號 債 權 人 金馬貨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黃啟豐  住同上  債 務 人 吳青山  住花蓮縣○○鄉○○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花蓮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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