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V-113-司執-148327-202412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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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32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10、 11、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柏翰\陳冠齊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梁維昇 住雲林縣○○鎮○○里0鄰○○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而第三人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則債權人係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與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規定第2、3點之情形有間,且債務人之住居所亦非位於本院管轄,依首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