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V-113-司執-148414-202412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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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414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林恩丞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劉析芸即曲薇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法務部○○○○○○○○○勞作金 債權,經查,高雄女子監獄設於高雄市大寮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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