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債)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DV-113-司執-148545-202412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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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54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李桂華(亡)、謝開森(亡)、劉雪琴、讚全 通運有限公司即薪傳通運有限公司、龍德通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桂華、謝開森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 人李桂華已於103年2月24日死亡;債務人謝開森已於99年3月19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對債務人李桂華、謝開森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