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司執-149005-2024123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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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0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師誠 住同上 債 務 人 楊玉如 住彰化縣○村鄉○○路000號 羅文娟 住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548巷11弄2衖2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0431號 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二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二人之勞保投保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另請求就債務人楊玉如對第三人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2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中山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