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V-113-司執-149572-202412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572號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莊佳霖 住○○市○○區○○○街00號5樓 債 務 人 高碧銘 住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164巷43 弄2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及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 三人臺南開元路郵局之存款債權,而第三人係位於臺南市,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