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V-113-司執-150093-2024121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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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093號 債 權 人 王繼樂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徐誠陽 住○○市○鎮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傅英杰即傅凱鉦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 債 務 人 王健銓 住○○市○○區○村路000號3樓之6 債 務 人 王建超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勞健保資料,核屬執行標的不 明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設籍係在宜蘭縣及台中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又聲請狀未提出證據資料釋明居所所在地,是仍上開戶籍地作為債務人之住所。準此,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