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V-113-司執-150156-20250108-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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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15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美蘭              住○○市○○區○○○路0號3樓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許玉蘭  住○○市○○區○○○路000號4樓(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士林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地 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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