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V-113-司執-150156-20250108-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15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美蘭 住○○市○○區○○○路0號3樓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許玉蘭 住○○市○○區○○○路000號4樓(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士林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地 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