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司執-150236-202412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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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23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蔡坤哲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陳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開更生程序後,除有該條但書之情形外,債權人如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其聲請即非適法,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第6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具狀聲請強制執行,其執 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查,相對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自113年7月31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此有司法院消債事件公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又聲請人之債權非相對人之薪資債權所擔保或具優先權之債權,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即不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其逕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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