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V-113-司執-150278-20241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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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27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同上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代 理 人 許俊傑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債 務 人 莊烱明 住宜蘭縣○○鄉○○村00鄰○○路000 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 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宜蘭縣冬山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