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債)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V-113-司執-150957-20241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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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957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里○○路0號              居台北市○○區○○路0號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住○○市○○區○○里○○路0號              居台北市○○區○○路0號                 送達代收人 趙洵               住○○市○○區○○路0號      債 務 人 李百峰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8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文山 區,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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