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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V-113-司執-151071-20241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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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07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佳玲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解秋程 住○○市○鎮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存款 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